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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专家:解决“村章乡管”问题要落实村民自治制度

    信息发布者:陈多森
    2017-03-17 16:25:03   转载

    央广网北京2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乡村之声《三农中国》报道,有网友反映,办事找村干部盖章,村里却没有章。一问才知道,章在乡里管着呢!近日,有记者走访河南部分地市发现,确实有一些乡镇存在权力“越位”的情况,村委会公章放到了乡镇政府的“柜子”里,成为乡镇政府“代管”的对象,理由是:防止村干部滥用权利。

      村里的章到底应该谁来管?是有章可循的。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规定,“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”“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、支持和帮助,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”。

     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刚律师说,国务院在2001年的50号文件中对公章的管理有明确规定,村委会公章管理的主体应该是村委会内部成员。这一系列条文法规,已经说得再清楚不过了。

      刘晓刚:公章是由村委会来保管,村委会要逐步建立制度,法律规定村公章要由专人保管,保管人由村党支部、村民委员会提名,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。一般情况下,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,在涉及到重大问题如:村委会承包,要开村民委员会议或者是代表会议,讨论通过后,由村主任签字后才能使用。在特殊情况下,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代理代管,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集体被罢免,这时没有村委会成员,由乡镇府暂时代管,在重新选举出村委会成员之后,再及时把印章返还给村民委员会。

      为什么会出现“村章乡管”的局面?在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副院长王亚华看来,既有乡镇府不信任村干部的原因,也反映了我国村委会运行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。这种极端的做法,不值得提倡。

      王亚华:村两委并没有严格遵守法规制度。村干部缺乏民主管理意识,村民缺乏民主参与意识;另外一方面,制度的实施也缺乏必要的约束,作为行政村的直管部门乡级政府自身要面临大量的行政事务,没有那么多的精力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管理。某种意义上也存在着职能的缺位问题,使得村两委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空间滥用权力。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演变成乡镇政府收回村公章。这样又出现了职能的越位,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。

      “村章乡管”,我对它的看法是一种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行为,村级组织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,导致问题,现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,采取收回公章这种方式,但实际上是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,这样治标不治本,也缺乏合规性,不值得提倡。

      那村里的公章应该如何管理?王亚华认为:村委会公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,是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我管理职权的基本手段。应当在村民自治体制下,由本村村民自治组织对公章进行管理。

      其中,关键在于落实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厘清村委会、乡镇政府和村民之间的关系: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,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,村民对村委会公章管理进行监督,而乡镇政府要确保村民的民主权力能够落实。

      王亚华:对村委会公章管理监督最有效的主体不是乡镇政府,应当是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村民,乡镇政府应该扮演的角色是确保村民民主参与、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,解决“村章乡管”这个问题,也包括更多更大的基层治理问题,根本出路还在于落实村民的自治制度,近年来我国多个地方加强了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建设,也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组织,通过民主程序强化对村委会公章管理使用的监督,于此同时,乡镇政府也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,这两方面都不能够偏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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